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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建设

湖北开放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1、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共产党员必须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据实核算逐月交纳党费。

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计算公式如下:

(1)在职聘任教职工(聘任人员及一级聘用人员):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结余津贴56元-(个人)所得税-个人上缴的保险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2)在职其他聘用人员:党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所得税-保险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计算公式如下:党费计算基数=基本离退休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计算基数≤3000元,交纳比例为0.5%;3000元<计算基数≤5000元,交纳比例为1%;

5000元<计算基数≤10000元,交纳比例为1.5%;计算基数>10000元,交纳比例为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党支部在每年1月份的“支部主题党日”上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并作为全年标准,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职级、职称发生变化,从工资变化的当月起,按照规定重新核算并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按有关文件办理。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给出书面意见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审核确定给出最终意见,报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总支、支部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支部会议记录、总支会议记录三项材料的复印件,总支留存原件),经批准后方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7、党支部、党总支要指派专人负责收缴党费,按要求建立党费交纳台账(见附件)。党总支汇总党支部所交党费并填写缴款单,于每月13日前交到财务处,将当月党费交纳台账纸质盖章、缴款单第三联(蓝联)交组织部留存电子档发送至hbddzzb@126.com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

1、每年党委组织部将全年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40%上缴省委高校工委。

2、每年党委组织部将除去上缴省委高校工委党费剩余部分按比例下拨党费给各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按全年所交纳党费的50%下拨党费,其它党总支按全年所交纳党费的40%下拨党费。

3、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5、各党总支严格按划拨额度使用党费,使用的程序和标准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各党总支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2、党委组织部门、各党总支每年要公示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公示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其他

1、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实施,本办法是对《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鄂电大党委发〔2016〕44号)的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鄂电大党委发〔2016〕44号)废止。

2、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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