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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鄂电大工字〔2019〕14号

2019年9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工会制度,加强工会工作机制建设,促进工会委员会议事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工会的有关职权。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执行方案,落实学校工代会的决议。

(二)学校和上级工会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及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的通报。

(三)讨论审议向学校提出的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拟定、修改、解释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研究审议工会经费预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七)讨论需要工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4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将会议主要议题通知委员。

第六条 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工会主席指定的工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或发表意见,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八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包括会议议题、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已经发表的相同意见可以进行附议或补充说明。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条 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同一事项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议。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可视具体情况将决议报送学校党委,并印发给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分管成员抓紧落实,并及时向主席或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需要回避的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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