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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鄂电大工字〔2019〕15号

2019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拟定、修改、解释教代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听取审议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教代会换届大会和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六)讨论决定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七)研究教代会工作与自身建设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4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将会议主要议题通知委员。

第六条 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或发表意见,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八条 关系学校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应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相关代表和分工会主席参加的教代会执委会扩大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包括会议议题、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已经发表的相同意见可以进行附议或补充说明。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一条 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同一事项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议。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经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分管成员抓紧落实,也可由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抓紧落实。

第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教代会各代表团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给各代表团和有关单位(部门)。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需要回避的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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